信部电 [2002]
555号
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连接符(-)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连接。
二、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在顶级域名"CN"之外暂设"中国"、"公司"和"网络"3个中文顶级域名。
三、顶级域名CN之下,预先设置"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英文二级域名。
设置"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中国的教育机构;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NET-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ORG-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设置"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组织,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省;HK-香港特别行政区;MO-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在顶级域名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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